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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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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邓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机械设备(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地址: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第x幢。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奉民三(民)初字第2628号判决,认为其存在明显的不公正行,因此上诉人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奉民三(民)初字第2628号判决。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380(7340元*3.5*2)元。

  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2年6-9月高温费800元、xxxx年6-9月高温费800元。

  事实理由

  第一,一审审判员张xx对徐xx、陈xx、王xx所做的调查无法律依据,无名无份,违法,当排除并舍弃之。

  首先,该三份调查笔录不属于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无名无份。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调查笔录不属于任何一种。

  其次,如果该份调查笔录属于证人证言,那么证人无正当的法定理由不出庭作证所做的证人证言无效。另外,该三份调查笔录程序上无人申请实体上不是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认定上诉人邓xx殴打上司的证据就是一审审判员张xx张xx对证人做的三份笔录,根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而张xx审判员张xx制作的三份证人证言,不属于认定法院应当调查取证的范围,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一审审判员张xx张xx调取的三份笔录不属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该三份证人证言的取得于法无据,无名无份,当排除并舍弃之。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除了法定的四种情况外,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证明这一点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03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于xxxx年3月21日入职被上诉人处,职位为资深焊工。xxxx年3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每月基本工资为7340元。xxxx年6月27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对其他员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致诉。

  一审判决第八页最后一段以后认定的事实是想象出来的,靠想象力认定上诉人对车间主管陈伟的工作安排不满而不是靠证据认定。车间未打扫是因为其他人早就都下班了,上诉人邓xx过了下班时间自愿多加了半个小时班实在太累干不动了,所以才没有打扫就下了班。陈伟对此非常不满,当即决定找机会教训上诉人。上诉人并没有先动手与车间主管李伟发生肢体冲突,当时情况是,上诉人需要举手之劳让陈伟帮下手,陈伟明明知道当时其他人都在忙派人来要很长时间却挑衅说给上诉人派个人帮忙,上诉人工作责任心强,于是拉了一下走开的陈伟的衣袖,没想到陈伟作为主管方式却非常粗暴,上来就是一拳,将上诉人打得眼部肿了好几天,可见当时打得多厉害。上诉人当时突然被打眼睛什么也看不见以为眼睛要瞎了,当时场面也很混乱,不知道陈伟是否还有进一步的举动,所以才有后面的反应,上诉人当时的反应符合正常人的应激行为,就是一头猪一个狗你踢它一脚它还会做个要咬人的样子呢,更何况上诉人是人。 1/3 1 2 3下一页尾页

  第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之处。

  首先,被上诉人未调查上诉人冲突是因为什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常识,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上诉人这个员工具有管理的职责,发生事情后应当调查清楚上诉人是无事生非还是为了公司利益,然后才能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有所谓的那些争议行为,也不至于开除啊,法官您知道吗?在劳动力市场上,四川多山地,机械发挥不出作用,什么都需要肩扛人抬,最终导致川籍劳工非常吃苦耐劳,体力非常充沛,堪比牛马,上诉人可以毫不谦虚的说,我一个人做重体力活一天的工作量,可以顶三四个如安徽河南山东等平原地区的劳工。事实也确实如此,上诉人在单位兢兢业业,从未有过不良记录,连续工作了好几年,续签了好几次合同,被上诉人工资也给开的很高,超过xx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好些了。这反映了上诉人工作能力、工作表现都是非常受被上诉人认可的。被上诉人的此次做法欠妥,是懂英语的车间主管李伟欺下瞒上向德国老板进行了不实报道,最终导致上诉人被开除。

  其次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解除。上诉人邓xx涉诉前是没有见过且也不知道被上诉人是存在工会的,被上诉人庭上称有工会存在,但是一审中其未举证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对上诉人邓xx进行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再次,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未签订未见过的员工手册的制定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诉人对xx这座城市充满了敬仰,也听说这里最讲究规则;xx是繁荣富庶的,我对创造这些繁荣的xx人非常认可。上诉人到xx来时靠力气吃饭的,不是来讨饭的,当我出苦力浑身流汗的时候,心里是谈谈荡荡的。上诉人是个凭力气吃饭,并不觉得我这个外地人矮人一头。伟大的香港,社会发展程度确实比内地优越,但是如果不是背靠广袤的大陆市场,她什么也不是,开埠前几千年它不确实籍籍无名吗?xx也是伟大的,但xx的发展也离不开广大的内地,举个例子,xx郊县的居民遇到动迁轻易就实现了翻身,但补偿他们的那一麻袋一麻袋的钱,都是从中央政府的印钞厂一卡车一卡车拉出来的,而这些变成钞票的纸张,最终是需要全国各地来埋单的,上诉人说这一点是为了说明地域之见是站不住脚的。

  上诉人是个外地民工,不渴望也没有条件在这座伟大的城市扎根,我靠我的力气供养我远在四川的妻儿,终有一天,我老无所依将回故里,现在我打这个官司只是希望拿到按法律规则应许给我的利益。尊敬的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公平公正是非常让人神往的,洪秀全一句均田地的天朝田亩制度已出台,让他席卷了大半个中国;毛主席提出打土豪分田地,居然用小米加步枪战胜了百万雄师,后来建立了我们伟大的共和国,这两个大而不当的例子,希望能够表达出我对公正的渴望,我对法律充满了信仰,我认为法官你们从事的公平正义的事业非常伟大非常了不起,求求你们为我主持公道。

  综上,上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进行赔偿。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3首页上一页 1 2 3下一页尾页

  上诉人: ,男,xxxx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中学文化,住址为xx区xx村xxx路x号院后院,

  被上诉人: ,男,xxx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为xx区xx村xxx路x号x楼5单元301号,

  上诉人不服(xxxx)房民初字第06153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 请求撤销(xxxx)房民初字第06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 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上诉人私自将4间房屋出租他人,认为是根本违约,从而判决解除合同。上诉人认为,该认定及处理是非常错误的。

  首先,上诉人并没有私自将四间房转租,试想,被上诉人是住前院,是每天必到前院,上诉人是外地人,住后院,是在被上诉人的眼皮底下工作和生活,上诉人怎么能私下将房屋转租他人呢?事情是这样的,当时北京义利食品公司的确想将送奶车在晚上的时候在院子放一下 ,想用四间房子临时用一下,当时被上诉人是在场,是明确同意的,是三方在场时签订了合同,当时房东即被上诉人手里拿了一份复印件。原审法院没有认真查明合同的来源 ,没有考虑本案的实际,就认定上诉人私自转租,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是私自转租是不诚信和不客观的。

  其次,转租合同并没有履行,北京义利食品公司并没有履行该合同,原审法院没有认真查明这一点。在原审中,上诉人也提法庭在必要是到现场勘查,调查,看所谓的转租合同是否履行,但,原审法院并没有到现场勘查,只是听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

  再次,即使转租合同是成立的,但也是被上诉人同意的。即使被上诉人不同意,事实上,北京义利食品公司也没有履行该合同,即使履行该合同,也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该院在上诉人入住前是荒破的院落,经上诉人花费心血,才有今天的规模,上诉人投入80多万元,房屋面积几千平方米,就因为四建小屋,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根本违约吗?上诉人认为不是,法律的思想也不是这样的。

  关于所谓私自建房问题,庭审也很清楚,是被上诉人同意建房的,且上诉人为此投入巨额的金钱的,原审也以此来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合同目的在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在房价地价剧涨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是见利想收回房子,其目的是不合法的。原审法院支持了该主张,意味着上诉人投入的八十万全部打水漂或由被上诉人获得,那被上诉人真是不劳而获了。

  综上,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原判决,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查明和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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