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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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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精选4篇),欢迎品鉴!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1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条例》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条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提高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要手段。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要管党,关键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严格执行《条例》,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条例》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重要指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中央的新精神,为《条例》的制定出台指明了方向。

  《条例》的制定出台为选拔任用忠诚廉洁干部提供了有效依据。广大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不忠诚、老不老实的具体体现,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个人重大事项查核结果运用从严从实,作用发挥越来越好,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管党治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规定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条例》的制定出台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制度自信,必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2

  在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后本人感受颇深,这项条例严肃了党员干部的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广大党员干部能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工作要求。

  此项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在不受自己职权范围内却又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做出自己好的看法和解决方式上报上级党组织,都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通过大家的努力再棘手的事情都会迎刃而解,着也大大的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干工作的积极性,更是提高了在队伍的发展,也能快速的找到优秀的党员干部并进行培养。

  此项条例也是一份制约,给那些坐在位置上不作为的人一个制约,在其位就要谋其职,如果只知道“守位置”而不愿发展,那么也就不配当党的干部,既然在那个位置上了就要好好的干工作,好好的服务广大群众,切实做一个新时代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党员干部。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条例》为基础,切实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起意识,始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的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落到实处,通过各项纪律严格要求自身,严明党的廉洁纪律,遏制腐败,让广大党员干部洁身自好,用自己的权利来服务群众,用自己的权利来发展社会,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政治建设各方面工作进行了部署。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要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带动党的建设质量全面提高。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的意识,强化组织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明辨是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关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更新和理解,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确看待名利,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努力创新,起好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共产党员本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一定要牢牢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这是能让我们少走弯路、少犯错误的重要方法。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主动请示汇报,是正确领会上级意图、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充足依据的必要途径,经常主动请示汇报对促进我们的工作及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沟通,了解领导的行为动机和基本设想,也就是领会领导意图,才有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和谐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局面。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心得体会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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